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及非法用工造成伤亡赔偿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30 10:17) 点击:227 |
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及非法用工造成伤亡赔偿 一、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 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的法律关系并不定性为劳动法律关系,本文使用因工受伤事故(含职业病)、被用工者的概念,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工伤事故、劳动者等概念,目的在于探寻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结合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分析,非法用工单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应依法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单位; (2)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 (3)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用工单位若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为非法用工单位。从这一判断可以得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也未取得授权委托的分支机构,以及超范围经营的用工单位都不应视为非法用工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法律关系从劳动法的角度看是无效劳动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可以是雇佣关系,因此,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竞合。这种法律关系竞合的界定对于明确非法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充分保护被用工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非法用工造成伤亡的赔偿 现实中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现象并不少见,而非法用工最大的隐患就是安全问题。一旦出了问题,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劳动者及其亲属十分关注赔偿问题。 2004年1月 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非法用工造成伤亡应当一次性赔偿。那么,如何获得一次性赔偿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是否非法: 非法用工若出现伤亡,就要依法确定用工性质。《办法》第2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也就是说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法律规定要件的单位用工都在非法用工的范围,同时还包括依法成立的单位使用童工也在此列。 把握赔偿费用范围:在非法用工中受伤致残或死亡,人们关心的就是能得到哪些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这一条很清楚地告诉人们,赔偿范围有三项,即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对于鉴定之前的费用,根据《办法》第4条规定,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也是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赔偿计算: 有了赔偿范围,一次性赔偿金应怎么计算?《办法》第7条规定:“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这个基数到劳动保障部门就可以查到。有了赔偿的基数,具体的计算则根据第5条规定。也就是受伤致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标准,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分别按照赔偿基数的16倍至1倍支付。对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根据《办法》第6条规定:“按照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途径: 一些人在得不到赔偿的时候容易冲动而采取违法的手段以得到赔偿,这是不可取的。在索赔的过程中,一定要相信和依靠法律,因为有关法律和劳动法规规定了多种获得赔偿的途径,一般说来有四种: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对于非法用工致残者,要按照办法第3条规定的“一次性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有了劳动能力鉴定书,索赔就有了准确的依据。二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如果与用人单位不能协商解决或用人单位拒不进行一次性赔偿,就要按照《办法》第8条规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三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存在非法用工的用人单位本身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要想让用人单位主动一次性赔偿很难。因此,必要时按照《办法》第9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后不服,还有第四种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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