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的类型及征收起点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18 11:07) 点击:146 |
遗产税的类型及征收起点 遗产税就是对继承遗产的当事人所征收的税费,那么遗产税有哪些类型呢,如何对遗产税进行征收呢,遗产税征收的起点是多少呢? 什么是遗产税?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遗产税有哪些类型呢? 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是各国具体执行的遗产税制度有较大差别。总体来看,遗产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该遗产税制,香港也曾使用过该税制。 分遗产税制 又称继承税制,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进行课征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 总分遗产税 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将前面两种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表现形式是是“先总税后分再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 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遗产税应何日征收?起征点和税率是多少? 其一,应在多数公众认可的前提和基础上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直接牵涉公民个人利益,既涉及经济,也涉及政治,非常敏感,如何征收直接关乎人心所向和社会稳定。因此,开征前,征收方案应设计好制度措施,确保将此税用于民生,且务必得到多数公众、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基本认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消解分歧、凝聚共识。同时,要以有效措施堵住富豪向国外转移资产。否则,宁可暂不推出遗产税。 其二,应根据地区差异弹性规划。 目前,我国尚未实行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税务机关只掌握公民的工资收入状况,而很难准确掌握公民的其它财产状况,对遗产税的开征产生很大阻力。同时,遗产税的起征点及税率高低等核心要素,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差异化摸清底细,弹性规划,具备可行性,并避免重复征收。 其三,起征点和税率是关键。 遗产税虽已被很多国家所采用。但争议也始终伴随着这一税种的前世今生,近年来更是有加拿大等国家相继停征遗产税。我国的香港地区,也于2006年取消遗产税。原因之一,正是当时的遗产税很大部分征到了中产阶级以下者的头上,背离了劫富济贫的初衷。此外,减税也是国家或地区吸引资金或人才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见,遗产税的起征点和税率是关键。起征点显然不应该偏低,中等及以下家庭的遗产赠与不应在课税之列,放在富豪的下延比较合适。当然,富豪财产标准应予量化。税率不宜过高,否则容易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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