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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的要件与公证手续办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18 11:10)    点击:177

 放弃继承的要件与公证手续办理

  放弃继承的要件包括:

  1、放弃继承的主体,必须是已取得继承权的人,并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放弃继承的时限。我国继承法规定接受与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继承前做出的,不能发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

  3、放弃继承的方式。继承人放弃遗产对其他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且放弃继承有对世的效力,故各国普遍认为,放弃继承应当以有足够公信力的方式做出。放弃继承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一经做出即生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向其他继承人做出该意思表示,只是尽通知义务,目的在于让其他继承人知晓,并不是需要其他继承人的确认。

  4、附保留条件的放弃继承。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也不得部分放弃继承。附保留条件的放弃继承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虽未明文禁止附条件的放弃继承,但在实践中坚持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的原则。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这种亲属关系为确实享有继承权的亲属。

  4.有本人签名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2.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4.放弃继承权的人,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人。

  不享有继承权的人,自然就谈不上放弃继承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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