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陈立强,河北唐山杰大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唐山人民广播电台“法律视线”节目嘉宾律师,唐山电视台直播五十分节目值班律师,自执业以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法律咨询热线:13831544521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对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是如何约定的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9-01 16:10)    点击:196

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是如何约定的?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陈立强律师提供“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立强律师,陈立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陈立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3154452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立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唐山律师 | 唐山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陈立强律师主页,您是第4885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