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陈立强,河北唐山杰大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唐山人民广播电台“法律视线”节目嘉宾律师,唐山电视台直播五十分节目值班律师,自执业以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法律咨询热线:13831544521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如何预防债权转让的风险?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0-18 14:53)    点击:134

如何预防债权转让的风险?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

  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 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陈立强律师提供“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立强律师,陈立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陈立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3154452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立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唐山律师 | 唐山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陈立强律师主页,您是第48791位访客